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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波霞律师
熊波霞律师
云南-昆明
主任律师

86、子女不付赡养费我应在哪儿起诉?

离婚2014-08-15|人阅读

问:我是一位70岁的无业老人,有三个子女都在外地工作。这些年的生活全靠老伴的退休金维持,因有这些经济来源,多年来未向三个子女要过赡养费。去年老伴去世后我就没有了任何经济收入,三个子女开始还给付部分赡养费,可是几个月后就不肯给了。为此,我想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但不知应到哪个法院起诉,如分别到三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我的身体也不允许,我可以在我所住地的法院起诉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基本上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是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

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些法律规定给同一案件中有几个被告的起诉原告选择管辖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多子女老人提出赡养诉讼案件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规定避免了老年人在提起赡养诉讼时应到被告住所地法院的不利情况,方便与支持老年人的赡养诉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完全可以选择你认为有利于你诉讼的三个子女中任何一个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在你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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