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邻居赵某于2001年购买一套集资房,并支付了首期集资款。后赵某与我签订了一份集资房转让协议,约定赵某将该集资房转让给我,转让款13万元,等房屋建好后,再由他将房屋交付给我。我如数支付了转让款。房屋建成后,赵某经抽签领取了房屋钥匙,由于房屋所在地段房价上涨,赵某遂拒绝将房屋交付给我。请问我能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交付房屋吗?
答:你与赵某的转让合同无效。虽然赵某自愿将自己的集资房转让给你,但当时集资房还未建成,具体房屋是哪一套还未确定,没有明确的标的物;此外,该集资房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时,赵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房产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赵某与你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你要求赵某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