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某某(一审原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
答辩人因上诉人某某某不服XX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0X)X民初字第X号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一、从一审原告提交的证据二、三可以看出,工程总价款共由四部分构成,即证据二的三项和证据三的后期增项部分,证据二、三有上诉人某某某的签字,因此工程的总价款是确定的。
二、《山东省高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法〈2005〉236号)第三条6项(4)款规定:“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者证据而在证据交换或者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可以作为新证据对待。一审原告为了反驳被告“关于延误工期而提出的反诉、欠款数额不真实”的辩解,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而提交的证据应当作为新的证据对待。
在录音中,上诉人自认欠款的数额为“XX万多”,应当是真实可信的。开庭时,上诉人的代理人听取了录音内容,有庭审笔录为证。
三、一审原告并没有违约,工期延长是因为“隐蔽工程上诉人未及时验收和工程增项及变更”造成的,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证据二第1项,非常明确讲明:“由于北国-开元广场玻纤风管的制作安装工程未进行隐蔽验收,后期的风口安装工程还没有进行”,导致需要春节后施工,《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06年1月22日。
由以上可以看出,截止2006年1月22日,上诉人还没有对风管制作安装工程进行隐蔽验收,还需要春节后继续施工。
此《协议书》中的“北国-开元广场玻纤风管的制作安装”为双方2005年10月10日承包合同的内容,怎么是其他工程呢?
2、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合同》可以看出:至2008年03月18日,因被告工程量增加,一审原告还在施工。
其针对的是“七层玻纤风管制作部分”,怎么是其他工程呢?
3、从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四《工程洽商记录》可以看出:第一、发包单位对工程图纸多次进行了变更,其中有风管和风口安装部分;第二、部分变更发生在2006年04月10日,也就是说,此时工程尚未完工;第三、未完工的原因在于图纸和工程的不断变更。
四、民事一般性案件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上诉人称答辩人“偷工减料和未按要求使用法兰及使用辅材的问题” ,请提交相关证据。
五、水电费核算问题是法院依法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上诉人在一审举证证明“原告水电费数额”的证据,答辩人不认可,且证据不成分,上诉人也没有对此项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从此类工程实际,并结合本案,依法对水电费数额做出自由裁量,是合适的。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 白化勇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