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受本案原告XX |
X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关于本案我做了必 |
要的调查,与委托人进行了详细的交谈.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
供合议庭参考。 |
第一、被告作为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172号2-202房屋的承租 |
人应当赔偿责任。 |
在发生房屋漏水期间,即2010年7月22日到2010年7月28日, |
被告是房屋的承租人,是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根据《物权法》第 |
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 |
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 |
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二、由于被告的不作为,造成和加大了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 |
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作为房屋的实际承租人,具有管理的职责,当2010年7月 |
22日发生漏水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解决,但被告拒不配合,致 |
使随后的几天,漏水继续发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 |
被告的不作为,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的损失 |
的责任。 |
综上所述我们要求贵院查明所有事实,按照公平原则,判决被告 |
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www.dlls11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