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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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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
主办律师

民事申诉状

继承2010-08-05|人阅读

申诉人(原审被告):庞xx,男,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商贸开发区。

申诉人(原审被告):庞xx,男,x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铁西商贸开发区,系庞xx之子。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xxxxxxx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张大庄乡双碓村。

申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德中民提字第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申请法院重新审理,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1xx 、庞xx和张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人庞xx ,庞xx2009 26日,和张xx达成协议,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协议经李xx同意后,我们两人偿还了所欠款项,李xx亲手书写了证明。这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完全合法。

2、程序违法。二审中,张xx无故没有到庭,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就认为协议内容无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请再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庞xx xx

201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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