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孙连波律师
孙连波律师
山东-德州
主办律师

关于ⅹⅹⅹ涉嫌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其他2011-09-19|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审判员:

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ⅹⅹⅹ之子委托,并征得ⅹⅹⅹ本人同意,就被告人ⅹⅹⅹ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指派孙连波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对公诉机关指控ⅹⅹⅹ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减轻和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被告人作罪轻辩护。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妥当。

在此次事故发生中,根据当时的现场环境,即东方红路与中澳大道交汇处,众多参加驾驶考试的人员及车辆,聚在公路上,影响了被告人驾驶,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次受害人在此次事故中,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其无证驾驶、未戴头盔并且在当时环境下,未减速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及死亡的原因之一。通过《鉴定结论通知》证实,受害人死亡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所以,受害人没有戴头盔是造成其死亡结果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司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司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受害人由于没有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以致头部致伤死亡,因此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希望法庭综合考量,作出公正的裁决。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向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悔罪表现积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焦德强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理由如下:

首先、积极救护受害者。从被告的通话记录上可以看出,被告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给122120急救中心打电话,积极抢救伤者,避免损失扩大。

其次、如实供诉。交警部门到达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既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

再次、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对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从上述归纳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应当按自首犯论处。

三、被告人ⅹⅹⅹ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ⅹⅹ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并且委托律师,要求家人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积极作出赔偿。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ⅹⅹⅹ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焦德强的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和行动,应酌情从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虽然被告人家庭十分困难,但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进行赔偿,即使现在不能一次全部赔偿,也愿分期分批赔偿。并委托律师与受害者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积极协商,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家属已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希望法庭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建议法庭适用缓刑。

被告人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没有人身危险性,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而且综合全案和证据,被告人主动自首,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积极。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焦德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双方有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被害人家属已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希法庭裁决是予以采纳。

辩护人: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

孙连波律师

2011919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