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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以结算审核、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建筑企业如何应对?--专业建筑工程律师

工程建设2010-09-08|人阅读

<span style="line-height:150%;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 12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roman?;? new roman?;mso-hansi-font-family:?times>遇工程结算法律难题,就找专业建筑工程律师!马跃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预约咨询:15301151819 15901387059。

一、什么是结算审核、审计?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指造价咨询机构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的全面审查,是核实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审计则一般是对政府投资的工程,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审核。

根据一项针对建筑企业的调查,施工企业把结算审核或审计在导致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中排在第三位,建设单位往往将结算审核或审计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利器,有时这种审核、审计无休无止。一项完工工程,找审计事务所或审计行政部门审计,或再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可以找建设银行复审,三审不行,则五审,一直达到建设单位理想的造价为止。另外,不少建设单位采取审计单位的报酬与降低工程造价多少相挂钩的方法,此种以结算审核、审计为由拖延结算的办法,很多施工企业往往怨言很多,但也无可奈何。

二、如何应对以结算审核或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由于部分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预结算人员,造价咨询单位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要求,施工企业应注意:

1.在合同约定上,应避免约定工程造价结算应经造价审核事务所的审核。如一定要约定,也应给其审核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限,并约定未在此期限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防止审核的无休无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如双方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则“依双方的合同约定”。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合同的约定,一旦合同约定对己不利,通常情况下很难推翻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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