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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云律师
李雪云律师
浙江-台州
主办律师

离婚协议约定按份共有房屋能否进行分割

离婚2019-11-28|人阅读

1998年,张某与储某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名张凤,2004年,购买住房一套。因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储某与张某协商离婚事宜,张某不同意,2014年,储某再次提出离婚,张某提出婚生女由其抚养,夫妻共有住房由双方按份共有,离婚后均有使用权,两人去世后,该房屋由婚生女张凤继承,储某为了能够尽快离婚,同意了张某提出的条件,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不久,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因女儿已满十周岁,当庭表示愿意跟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判决女儿由储某抚养。储某取得孩子的监护权后,又起诉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离婚协议约定按份共有房屋能否进行分割?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该房屋不能进行分割。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已通过离婚协议对诉争房屋进行了分割,不能撤销离婚协议,再次分割诉争房屋。第二种意见:该房屋可以分割。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的处分属于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储某撤销遗嘱后,该房屋系普通的按份共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按份共有房屋。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张某和储某将夫妻共有房屋约定为按份共有,未约定不得分割,根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而按份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由此可见,储某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其与张某按份共有的房屋。2、如何理解双方约定的在去世后将房屋留给婚生女张凤的行为。该约定应为张某与储某对按份共有房屋设定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故储某可以撤销遗嘱。

【法官提示】

当事人在磋商离婚协议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假意让步,在离婚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或变更子女抚养权,故在离婚过程中,最好邀请专业人士起草离婚协议,确保离婚协议能够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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