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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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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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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之离婚案

离婚2019-07-04|人阅读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 任保玲

【案情介绍】

中国籍女子陈某与美国籍华裔男子赵某于20054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在上海,同年1122日在上海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两个女儿,后陈某以“夫妻分居两地,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取得二女抚养权以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但被告赵某认为,他与陈某的感情基础深厚,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且长期分居两地也非事实,故不同意离婚。

【案情分析】

原告陈某声称与被告长期分居两地且被告在婚姻存续五年期间从未给过生活费,未尽到丈夫及父亲的义务,现夫妻感情破裂。而被告赵某在答辩状中辩称与原告感情良好,双方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组成家庭并长期生活,这是其一;其二,被告于台湾国立台北大学任职,每年有4-5个月的休假能与被告及女儿团聚,并非双方长期分居两地;第三,被告将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收入交由原告支配,这与原告所称的“从未给过生活费”严重不符。

针对以上辩解,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女儿国籍证明(护照)、房地产产权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股票明细、基金对账单、金融机构账户余额报告、保险公司理财型保单。

律师经过阅卷后认为,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是能够体现其与原告长期生活的意愿,也证明了被告与原告的感情未达到破裂标准。

【审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开庭后,原告即提出撤诉,法院以电话形式通知了被告,该案了结。

【结束语】

离婚的要件之一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若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则起诉离婚时会被驳回诉请。未尽夫妻义务也是离婚的考虑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案件中,若一方未尽义务,是有可能判离的,如果是金钱上的义务,则需要补偿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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