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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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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定标准的注意事项

劳动工伤2019-09-29|人阅读

工伤有其认定的标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了相关情况(即认定工伤范围)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中,首先要注意,工伤的时间段为工作时间,场所为工作场所,即非工作时间或不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而造成伤害的,不算工伤;其次受伤害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即自身原因造成的不算工伤。

本条第二款是将工作时间扩大为工作时间前后,且行事的是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

本条第三款指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意外事故或遭受暴力视为工伤。

本条第四款就是指患了职业病

本条第五款指的是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内,但外出的原因是因为工作且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也是因为工作,就能视作工伤。

本条第六款中要注意,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里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为上下班途中,包括因临时的一些小事情(比如去菜场买菜,接送孩子等),二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其三为肇事方需为机动车。第四还不能负主要责任及以上。

除了以上一些情况属于工伤范围外,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第一款中,要特别注意一个时间——48小时,若超过了这个时限,则无法认定工伤。

第十六条(工伤排除)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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