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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保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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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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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简单介绍

其它2019-10-21|人阅读

对于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说,往往都没听过“紧急避险”这个名词。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光看这段释义,拗口难懂,其实只要举个例子就能完全理解了。比如,某人在农村遭到狗追咬,在避无所避的情况下,翻墙进入农户院子,此时,此人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结合紧急避险的解释,我们可以一一找到相对应的切合点。被狗追咬,即本人发生了危险,避无所避相当于不得已,翻入农户院墙是侵犯了农户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个权益与被狗咬而产生的人身损害相比,是较小的,所以,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行为由于不构成犯罪,所以行为人也无需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有四个:第一,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这里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本人,还包括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第二,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这个危险需要真实存在且有一定的迫切性);第三,迫不得已采取的行为(如果还有其他方法,则不应采用);第四,不能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如果超过了限度,就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的危险源不仅来自于动物、自然灾害等,还有可能来自于人,此时,就需要注意,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则必须是不法行为。比如,逃犯在逃避警方抓捕的过程中,闯入民居,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紧急避险,因为警方的抓捕是合法行为。反之,如果是为了逃避被歹人追砍而进入私人领地,则构成了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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