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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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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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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法律意见书

刑事辩护2015-01-11|人阅读

钟某某涉嫌妨碍公务罪一案

法律意见书

XX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作为钟某某涉嫌妨

害公务一案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人。在依法听取相关目击者的证言

后,我们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院参考。

一、XX派出所相关警员的执法行为缺乏合法性,执法程序也不

当,钟某某所针对的不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属于保护自己

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抗争与抵制行为,因而,不属“妨害公务”。

反而,XX派出所警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搜

查住宅,本身不合法。 ...

刑法在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务人员职务行为具有适法性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妨害公务罪之

成立必须以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合法为要件:如果公务人员滥用职

权,违法行政,则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国家还赋予了公民对

这种不法行为依法抵制斗争的权利。如果钟某某等人真涉嫌犯罪,则

公安机关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搜查途径等方式’侦查案件。

二、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以当事人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而阻止其履行职务,客观上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

本案中相关警员既未出示任何搜查证件且该行为也不符合《刑事

诉讼法》关于不需出示搜查证件规定的几种“紧急情况”的情形,而

采用暴力抢夺钟林峰手机的办案方式...必然会促使钟某某产生抗争和

抵制情绪,但该系列行为并非钟某某“妨害公务”的故意。钟某某主

观上自始自终并无“妨害公务”的故意,属于发自人本能的抗争与抵

制的自我防卫行为,因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钟某某作为一介平民,法律意思浅薄,其实施回击行为之前

根本无“妨害公务”的故意也不可能认识到该行为的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本案情况,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

审。

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某是否涉嫌犯罪,有待贵院的进一步核实,

退而言之,即便构成犯罪,本案的发生也事出有因,其量刑也只是轻

罪,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不高,再者对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采取取保候审,

也不至于危害社会,故而恳请贵院在未核实之前能变更强制措施,改

为取保候审。

综上,恳请贵院能加以核实案件事实,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

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做出正确处理,以便申张正.义,维护法律权威。

致礼!

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泽国

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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