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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国律师
周泽国律师
四川-南充
主办律师

关于离婚后的损害赔偿

离婚2011-10-23|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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