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刘峰律师
刘峰律师
广东-佛山
主办律师

刘峰律师:我的民间借贷一案代理词: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和实质要件

其他2010-07-16|人阅读

刘峰律师:我的民间借贷一案代理词: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形式和实质要件

本文作者: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全佛山地区最受欢迎的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房产土地律师!转载请务必保留以下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版权所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李文和广州晓诗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事实、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对自然人借款,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约定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提供金钱的一方为出借人,接收金钱的一方为借款人。民间借贷的主要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意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三是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标的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四是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五是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有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支付。二者缺一不可。而其中支付款项这一实质构成要件是最为关键的,存在形式要件缺少实质要件绝对不可能构成借款法律关系,但存在支付款项事实而缺少明确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则可以构成借款法律关系,这种情况多数为口头协议。借款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口头协议未尝不可。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成立。该合同仅有被告方签名盖章,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原告并没有签字。该《借款合同》仅是一份邀约。对双方没有合同约束力。原告出示的《借条》所描述的借款事实,被告对借款真实性存在异议。《借条》中所描述的“被告于2008725日收到原告1100000元借款”并非事实。原告未曾将任何款项支付实际支付给被告。事实是,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后,被告写好了《借条》,在签字盖章后放在原告处。但此后被告并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给被告。作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少实质要件。原告单凭该《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原告出具的证据表明,原告未曾向被告支付过借款款项,案外人温国强向被告支付的款项和原告没有关系。
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案外人曾志平于2008714日将1506500元转入另一案外人温国强账户中。而案外人温国强曾将100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该1000000元是温国强代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借款款项。原被告与案外人曾志平和温国强之间没有任何相关协议可以说明被告收到的温国强支付的1000000万元款项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借款款项。原告诉称的“已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将人民币1100000元交付被告”,没有事实依据。
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被告支付的1000000元款项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借款款项,为何款项总额不是双方原先商定的1100000元,而是1000000元?同样,为何案外人向温国强支付的不是1100000元而是1506500元?这种做法违背了一般借款事件的常理,更不能说明温国强向被告支付的款项的行为是代原告所为。
原告出具的证据所表明的这些事实,只能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过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存在借款法律关系。案外人温国强收到款项的行为与被告无关,而案外人温国强向被告支付款项的行为同原告也无关。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可硬捆在一起,混为一谈。
三、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确定被告在收到案外人温国强支付的1000000元款项后,及时偿还了该款项。被告无义务向原告返还1110000元借款。
如上所述,温国强支付给被告款项的行为不是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行为。更进一步来说,如果案外人温国强向被告支付款项的行为是代原告所为的支付借款款项的行为,那么根据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则完全可以向案外人温国强履行还款义务。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没有理由既承认了案外人温国强向被告支付款项的行为属于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行为,又否认了被告向案外人温国强返还款项的行为不是还款行为。让被告承担二次返还款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正原则。
因此,被告不承担对原告的还款义务。
审判长、审判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灵魂和基础。而公平正义又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基本原则。在该案中,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提起诉讼,其借条的形式要件具备,意思表示明确,但被告对该借款事实进行了否认。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关键是要看该借贷的实质要件,即借贷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出借人是否将货币交付给了借款人。从该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所证明的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应该提供补强证据。而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借贷事实成立,视为其举证尚未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来看,被告各项证据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逻辑性和生活的常理性,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具有排他性,可以否定该借款事实,也可以证明原告的丈夫没有将借贷的标的物实际交付给被告的事实。所以应认定原告丈夫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版权声明:本文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所创,转载请务必注明本页网址和此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求侵权法律责任。

撰稿: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 刘峰 律师
电子邮箱:arohome@sina.com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佛山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房产土地律师!转载请务必保留以下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民事起诉状XX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五山乡周
#其他
人看过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佛山交通事故律师
佛山律师刘峰: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作为民事代理词范本提供
佛山律师刘峰: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作为民事代理词范本提供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刘xx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
#其他
人看过
佛山律师刘峰: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代理词-作为民事代理词范本提供
授权委托书英文版(范本)-佛山刘峰律师原创
授权委托书英文版(范本)-佛山刘峰律师原创本文作者: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全佛山地区最受欢迎的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房产土地律师!转载请务必
#其他
人看过
授权委托书英文版(范本)-佛山刘峰律师原创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民事代理词(范本)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民事代理词(范本)本文作者: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全佛山地区最受欢迎的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房产土地律师!转载请务必保留以下
#其他
人看过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民事代理词(范本)
授权委托书英文版(范本)-佛山刘峰律师原创
本文作者: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全佛山地区最受欢迎的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纠纷/房产土地律师!转载请务必保留以下版权信息,否则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
#其他
人看过
授权委托书英文版(范本)-佛山刘峰律师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