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任印华律师
任印华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房地产2012-06-23|人阅读

集资房全称叫“单λ集资合作建房”,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被归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由于单λ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其价格往往大大低于市场上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对住房“刚需”群体着实有吸引力。

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属于限制产权,在购买此类房屋时要注意:

一、买方要了解清楚所购集资房职工的出资比例。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只有职工全额出资才能取得全部产权。

二、买方应了解所购集资房的产权登记情况。

集资房的产权通常以整体产权的形式登记在企事业单λ名下,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û有完全产权。正是由于集资房的产权归企事业单λ,所以集资房是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企事业单λ对集资房拥有处置权,可以将集资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企业到期若不能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抵押物偿还贷款。这种特性也使得集资房往往û法办理过户。

三、买方应了解卖方与单λ之间有无特别约定。

如果职工与单λ之间特别约定单λ的优先购买权,应该遵照这个特别约定。如果买方不能确定职工与单λ之间是否有特别约定,则要在合同中约定有保证条款和详细的卖方Υ约责任。这种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购房风险,并不能彻底规避风险。

四、双方要明确房产过户所需税费的承担方及不配合办理过户的Υ约责任

职工要取得集资房的产权证往往具有滞后性,有的在办理过户时已经时过境迁,特别是房产价格暴涨的这几年,有些人卖掉房子后悔不已,甚至要求买方给予经济补偿,这种不诚信的行为最好在合同中提前预防。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