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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宏伟律师
徐宏伟律师
河南-许昌
主办律师

个人建房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其它2009-01-07|人阅读
个人建房多属于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早年这些建筑行为都是房主自行实施,找一些亲戚朋友帮忙,管吃管喝,不签定合同,也不支付工钱。市场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变了过去的方式,现在建房都把活儿包给小包工头,因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不注意审查包工人资格,对建房人潜藏一定法律风险。 我国建筑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主体资格都有严格要求,必须是法人单位并且具备建筑资质,否则不能承包工程。当然,要求农村个人建房去找建筑公司肯定不现实。村镇建筑工匠在农村建筑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有些村民个人建房不注意这些,随便找个人就把建筑活包给他们,并且不签定协议,凭君子协定(口头约定)。以至于产生多支付工程款和承担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 甲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乙,乙没有建筑工匠资格;施工过程中乙的雇工发生安全事故,致雇工伤残,赔偿费用多达20 多万元,甲与乙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甲将建房工程承包给乙,乙没有建筑工匠资格;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9万元,包工包料。完工后,甲付款85000元,给乙出具欠条5000元。后乙起诉甲要求支付工程款12万元;因双方无书面合同乙又不承认口头约定9万的事实,只有对工程款进行评估;如果评估为12万元,甲就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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