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振才(电话:13573601382),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于中国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被评为该所优秀律师、青年律师标兵,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涉及不动产,在处理该问题上夫妻双方往往都非常的谨慎,甚至在结婚之前都做好了如果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的问题,毕竟这是一笔不小得投入,最近很多咨询房产问题如何能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针对潍坊律师徐振才在律师实务中的各种问题,下面就夫妻双方涉及的房产问题做以下解释: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可以不予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种情形约定优于法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房屋的处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适应善意取得,但是任何规定都是有条件的,在实践中可以具体的咨询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如果有什么其他的事项,可以电话联系,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