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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振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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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潍坊知名婚姻案件代理律师徐振才谈夫妻双方房产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离婚2012-05-04|人阅读

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振才(电话:13573601382),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于中国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被评为该所优秀律师、青年律师标兵,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涉及不动产,在处理该问题上夫妻双方往往都非常的谨慎,甚至在结婚之前都做好了如果离婚房产怎么分割的问题,毕竟这是一笔不小得投入,最近很多咨询房产问题如何能保障自己的最大权益,针对潍坊律师徐振才在律师实务中的各种问题,下面就夫妻双方涉及的房产问题做以下解释: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可以不予分割。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种情形约定优于法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比例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房屋的处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适应善意取得,但是任何规定都是有条件的,在实践中可以具体的咨询律师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如果有什么其他的事项,可以电话联系,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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