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书面劳动合同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另一方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行为是违法的。所谓“双倍工资”,就是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在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在该期限内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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