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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险暂行办法

劳动争议2013-11-30|人阅读

  渑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渑人劳医字(20041

      渑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渑池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现将《渑池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渑池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就业格局、就业形式的变化,解决自愿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动厅发[200310号)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本辖区内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人事关系被托管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凡自愿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保障和人事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服务机构整体参保,也可以个人到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费参保。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以全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2%比例缴费。缴费方式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度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理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均执行本县城镇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转诊转院、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连续缴费6个月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连续缴费满2年后,方能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为25年,女职工为20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累计年限,期限须满10年。

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但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未分别达到上述标准的,应以本县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率一次足额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上述为止。

第九条 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3个月内的,补齐欠缴金额及滞纳金后,由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保。再次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执行本办法第七到条的规定,按新参保办理。

第十条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到本统筹地区外工作并按本办法继续缴费保留医疗保险关系的,可办理异地就诊手续。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保,在连续缴费期间如发生意外死亡、且从未享受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个人最后一次参保累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以全数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二条 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参保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参保的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本次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超过60日以后参保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已按照本办法参保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为其接续参保。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破产、撤销企业职工,重新安置工作的,随同接收单位参保;从事灵活就业的按本办法参保;已退休人员按豫政[199938号、渑政[200027条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措施,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搞好服务,并加强参保人员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为过渡性政策,以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491日起实施。

主题词县: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办法 通知

抄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渑池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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