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出借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公证事项:赋予《民间借贷借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于日前向本处申请办理赋予前面的《民间借贷借款(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民间借贷借款(抵押)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将自有的坐落于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号楼____室的房产依法经抵押登记后抵押于甲方,作为按期归还甲方人民币____万元贷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债权得到清偿的担保。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本合同经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甲方的债权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时,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愿意无条件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湖州市签订了前面的《民间借贷借款(抵押)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盖章属实。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规定。
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证书赋予前面的《民间借贷借款(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执行期限自甲方债权未受清偿或未受完全清偿之日起,甲方有权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