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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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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刑事辩护2010-10-14|人阅读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高发的原因及对策

2005 330,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召开全国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宣布,200541起至615,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赵学敏在会上宣布了国家林业局重点挂牌督办的十起案件,这十起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一、非法占用林地案,如万州-宜昌铁路湖北段非法占用林地案、黄河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非法占用林地案、云南省“思澜”公路非法占用林地案、山西省浑源县非法占用林地采石()案;二、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案,黑龙江省圣浪林场毁林开垦案、四川省芦山县滥伐林木案、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毁林开垦案;三、非法运输木材案,福建省漳平等火车站违法运输木材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覃后朝、韦海杰违法买卖木材运输证案;四、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捕杀鹅喉羚案。

一、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高发的原因

1、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把发展才是硬道理曲解为只有经济增长才是硬道理,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曲解为GDP为中心。有的基层干部热衷于追求任期经济指标、出政绩,以砍树增加人均收入、违规流转林地增加财政收入,不择手段,铤而走险。有的法律观念淡漠,置国家生态安全于不顾,盲目招商引资,任意扩建道路、街心广场,重复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甚至竞相建设高尔夫球场,给一些法人单位违法使用林地大开绿灯。也有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迁就当地领导要求,对工程建设占用林地不严格审查把关,违规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对违法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睁只眼闭只眼,个别的甚至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参与违法,共同犯罪。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地方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仍未建立,有的形式上建了,实际上不考核、不兑现,形同虚设。特别是,一些地方在处理当地发展经济与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上,在处理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关系上,往往为了一时的政绩而置国家法律、中央政令于不顾,不惜以牺牲森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任意占用林地、毁林搞形象工程。

2、实施森林资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及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我国目前有关森林资源犯罪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环境资源犯罪专门一节中规定了森林资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目前在立法方面仍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毕竟是有法可依。

就犯罪分子本人而言,在其主观方面存在缺乏法律意识、有法不依、唯利是图。环境资源犯罪分子很少是为危害环境而危害环境的,他们大多是为了从危害环境资源的犯罪活动中牟取暴利。有的犯罪分子正是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公然置国家法律、法令于不顾,大肆从事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在那些盗伐滥伐森林、非法捕杀珍稀动物等破环自然资源的案件中,更是如此,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覃后朝、韦海杰违法买卖木材运输证案中,截至20051月,河池市金城区农民覃后朝与南宁市上林县农业局干部韦海杰违法买卖木材运输证350余份,导致违法运输木材12000余立方米。

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和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漠,或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不严肃执法,也是导致或纵容森林资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像上述四个非法占用林地案,它们有两个共同点,一是占用的林地面积巨大,二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已经很长,有三个案件已经两年多,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该不知道,如果发现了不去监管,就应属玩忽职守。

3、我国有关森林资源刑事立法存在不足

1997年新刑法虽然在森林资源犯罪的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如:(1)法条之间不协调,例如,按照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不协调。(2)有些该规定为犯罪的没有规定,如《刑法》第342条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但没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应负何种法律责任。(3)有些条文规定不严谨,给法的适用带来困难。如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此处“国家重点保护”和“珍贵、濒危”属同义反复,因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都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也只有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才受国家重点保护。现在这种表达方式,很容易使人误解为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受国家重点保护的,这显然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符。而且国家只有一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并没有一个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名录,在刑法中使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概念反而给刑法的适用带来歧义4)《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刑罚规定普遍轻于类似的财产犯罪。盗伐林木罪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这同样不合理,因为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非实物能比。(5)缺乏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中的刑罚规范与《刑法》的协调规定。我国大多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1997年《刑法》的接轨方式有三种:1依照式,即直接援引1997年《刑法》的具体条款;2概括式,即只规定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3类推式,即通过立法类推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环境犯罪作出专节规定是我国首次对该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而《刑法》又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废除了一切形式的类推,同时《刑法》的条文次序及内容均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因素都给原来的接轨方式提出了挑战,但《刑法》中并没有规定解决方案。

三、打击森林资源犯罪的对策

通过分析森林资源犯罪的原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1、各级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从顾大局、求发展、保子孙路的角度来认识毁坏林木的危害性,把执行中央有关退耕还林、保护水土的规定作为任期目标,并建立各级政府的有效考核机制,发展经济不忘保护环境。对群众毁林造地、砍伐林木的行为,及早发现,及时制止。同时应采取措施,增加农民的收入,从根本上预防非法占地、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2、加大对森林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我国刑法对破坏森林资源尤其是乱砍滥伐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罪犯和经行政处罚而屡教不改的罪犯,人民法院要坚决依法惩处;对构不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法、土地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起到震慑和警戒作用,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主管林业的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严格审批手续,严防乱砍滥伐,少批多砍情况发生。同时对林业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提高素质,增强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发挥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

4、完善我国森林资源刑事立法。要从内容到形式完善打击森林资源犯罪的法律体系。就内容而言,又包括两方面:一是要完善与森林资源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行政管理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二是要完善现行《刑法》。1997年新刑法虽然在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今后再修改《刑法》时,注意协调法条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该规定的罪名规定进来;有些法条的措辞要力求严谨;建立科学合理的刑罚体系。就形式而言,我国的立法传统是不在其他行政法律中单独设罪定刑,这就造成了《森林法》等法规往往在“法律责任”中对需要犯罪化的行为来一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方式缺乏可操作性,不符合刑法明确性的要求,因此今后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在颁布森林资源法规的同时,颁布一个刑法修正案之类的刑事法律与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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