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工单方解除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提供的培训费用;企业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的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无需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二、用人单位解除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从总额及应分摊费用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违约金总金额,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的金额,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这里专项技术培训费用不包含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福利报酬。
(2)应分摊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四、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如何处理。
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劳动合同期满后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服务期届满。对于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协议,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