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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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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副主任律师

深圳龙岗离婚律师指导争取子女抚养权

离婚2013-04-18|人阅读

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本着相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需要综合考虑一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子女的年龄、子女的情感倾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状况、生活态度、关爱子女的态度、子女之前的生活环境等。

以下是几种法院常见判决习惯:

1、子女未满两岁的,原则上随女方生活;

2、 子女满十岁,可以考虑听取子女的意愿。

3 、 一方的物质条件,收入水平足以让子女随其生活,符合正常的生活水平如一般的营养、教育水平,而另一方的物质条件和收入水平不能够使子女随其生活达到正常的生活水平或相差甚远,原则上子女随经济条件好的一方生活。

4、 一方患有复杂疾病、如精神疾病、传染病、花销很大的慢性疾病,劳动能力差、不利于子女随其生活,原则上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5、 子女之前长期寄养在某一方长辈处生活,(如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公带),可以考虑子女随这一方生活。

6、 一方有不良嗜好,如沉迷赌博、网络、吸毒、夜生活等,原则上子女不随其生活。

7、 一方无再生育能力,另一方有再生育能力,可以考虑子女随无再生育能力一方生活。

8、 一方有虐待、遗弃子女倾向、或男/女友等亲密关系人有此倾向,原则上子女随另一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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