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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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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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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无法认定责任的,法院如何判决

损害赔偿2012-01-19|人阅读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无法认定责任的,法院如何判决

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无法认定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

答:法院将依法认定负有同等责任,详见案件:

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事故发生时双方均δ报警,致使交警部门无法确定事故责任,法院经过审理,推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作出相应赔偿。

  2011611130分左右,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沿公·由西向东行驶,孙某则骑电动三轮车沿公·由东向西行驶,双方不慎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δ及时报警。由于协商赔偿不成,孙某家人于201166日报警。经交警部门调查,现场无交通监控设施。经询问,孙某与李某陈述不一致。交警部门最后出具证明:本次道·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孙某因本次事故受伤,共住院治疗23天,支付医疗费3.6万余元。其伤情经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腰椎功能障碍伤残程度10级;后续治疗取内固定物手术费6000元。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孙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在行驶中与对行骑电动三轮车的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交警部门对此次道·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结合双方在交警部门的陈述,李某无证驾驶无牌拖拉机上·,且疏忽大意δ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孙某骑电动三轮车δ确认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另一个原因,遂依法推定孙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李某所有的无牌拖拉机δ投保交强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5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δ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险责任限额范Χ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同时,第66条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李某应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Χ内赔偿孙某损失2.9万余元,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孙某其他损失的60%共计2.1万余元。(案例提供:普法网,付风安 ¬国强)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陈友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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