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友峰律师
陈友峰律师
海南-海口
主办律师

同工同酬≠同岗同酬

劳动工伤2012-02-09|人阅读

同工同酬≠同岗同酬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所谓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据此规定,同工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相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二是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劳动者才可能取得同酬

  同工同酬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标准,实际上也很难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或标准。对同工的衡量最关键的乃是是 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因为即便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同样的工作,并付出了同样的劳动,但实际工作成效并不完全相同。同工本身就是一个相当抽象 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应当认为,只要是在相同或相似岗位上,付出大致相同的工作量,取得大致相等的工作业绩,就应当获得大致相等的报酬。也就是说,当某员工的报酬与当地或同单位同类岗位员工的平均工资大体一致,相差幅度在合理范围之内,即可认定符合同工同酬原则。

据此,笔者希望将一个案例作为引子进行阐述:

王某于20121月到某机械公司工作,因其未达到独立当班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关某共开一台 车床。同年3月,王某被安排从事钻床打孔过程中受伤。经鉴定,王某构成8级伤残。因机械公司未依法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起诉要求机械公司赔偿其各 项工伤保险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5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认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报酬不明确应按同工同酬原则计算,其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应比照关某的工资(1550/月)计算。机 械公司则认为,王某受伤前上班时间较短,受伤前实际发放的工资为531/月(当时该县最低工资标准为520/月),应以此为依据计算相关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该原则不能作机械理解,所谓同工,不仅指同样的工作,还应包括同等的劳动能力、技能和同等的劳动成果。王某上班时因不能达到独立当班的要求,机械公司安排其与关某共同当班,并不能简单地认为其与关某做同样的工作就是劳动法上所指的同 工,还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劳动业绩进行综合考量,因此,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计算王某的工资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间,工伤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计算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应为其受伤前的工资水平。鉴于王某停工留薪期间,该县最低工资标准已调整为700/月,王某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基数也应作相应调整。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结合本案,王某虽然与关某在相同的岗位上工作,付出了大致相同的工作量,但由于两人资历、技能、水平的差异,取得的工作业绩、对单位的贡献并不相同,并不能认为两人符合同工的要求,因此,机械公司根据单位规定发给王某的工资并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文章整理者: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陈友峰律师,联系电话:13876002038QQ28575549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