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辉律师
张辉律师
安徽-阜阳
合伙人律师

江 溯:如何运用阶层体系分析案件

刑事辩护2020-02-29|人阅读

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运用阶层体系分析刑事案件。阶层体系经常被司法人员认为在理解上是比较困难的,我希望通过今晚这场讲座,让大家了解到,其实阶层体系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没有大家想象得那样复杂。

根据美国学者乔治·弗莱彻教授的研究,世界上的刑法体系有三种,一是英美的两分制,二是德国的三分制,也就是阶层体系;三是苏俄的四分制,也就是我们熟悉的四要件体系。在过去的二十年来,我国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讨论中,影响最大的是四要件和三阶层之争。所谓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是将犯罪的构造分为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部分,它最大的特点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就像一块饼一样,缺了任何一部分,犯罪都不能成立。三阶层体系和四要件不同,是在符合构成要件之后,判断违法性,再判断是否存在罪责。之所以称作三阶层,是因为它就像一个阶梯一样,只有一步步得出肯定的结论之后,才能认为犯罪成立。在阶层体系中,三个阶层各自承担的功能是不同的,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个积极的判断,例如一个杀人行为,我们首先要判断它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随后判断它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而违法性和罪责的判断和构成要件不同,主要是消极的判断,它们是在审查行为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是否具备正当化事由或免责事由。因此,虽然三个阶层之间是位阶关系,但它们的功能是不同的。

阶层体系的支柱有两个,不法和罪责,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都是在说明不法,不法主要针对行为,罪责主要针对行为人。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区分呢?实际上,不法和罪责的区分是阶层体系和四要件的最大区别我们的刑法典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及不具备责任能力的人犯罪,都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没有明确区分不法和罪责,而这恰恰就是四要件的最大问题。我们知道,如果一个人因正当防卫而杀死了侵害人,我们会说他有权利这么做,这是法律鼓励的行为,但如果一个精神病人杀死了人,我们不会说他有权利这么做,只会说因为他的精神有问题,所以法律没法谴责他,因而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第一点理由。第二点理由是法律后果上的区别,如果一个行为既具有不法也具有罪责的时候,那么对他的制裁是刑罚。如果这个行为人没有罪责,只有不法,此时我们给他的制裁,只能是保安处分。第三点理由是共犯,今天我们大部分的学者会认为共犯是不法形态,只有区分不法和罪责,才能很好地处理好共犯的问题。

我认为,三阶层相对于四要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体系性。三阶层体系是真正的体系,在四要件体系之下,一些犯罪成立的因素在四个要件里面找不到位置,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无法纳入四要件体系之内的,这说明它是一个不完整的体系。而在三阶层体系之下,犯罪成立的所有要件都有其适当的位置。

2.逻辑性。三阶层体系是位阶体系,这是说,在进行每个阶层的判断时,必须按照固定的逻辑顺序,逐步展开。四要件的最大问题在于,四要件的四个部分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联系,是一种拼凑的思维。

3.国际性。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之内,几乎没有发展,但三阶层体系则一直在发展之中,并被许多欧洲、亚洲和南美国家继受。如果我们继续坚持四要件体系,我们在和国际同行交流时,需要费劲地跟这些同行解释两个体系之间的差异,这会影响到国际学术交流的顺畅性。

在今天,很多学者是将三阶层体系作为理论体系去研究,但我今天讲座的重点不是在讲授三阶层体系作为理论体系的重要性,实际上,三阶层体系的工具性要大于理论性。只要听过德国法学院的课程,你会发现,三阶层体系是一个很实用的工具。在此我隆重推荐德国希尔根多夫教授的《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系列》三卷本,这是一套很详尽地介绍三阶层体系如何运用于解决具体案例的书从易到难,分为新生卷、进阶卷和司法考试备考卷。让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在德国我曾经遇到一个从事民商事业务多年的律师,他从事民商事业务很多年之后,仍然能够很熟练地用三阶层分析刑事案件。这是因为,他在法学院学习和准备司法考试的过程中,接受了严格的三阶层案例分析训练。因此,我们一些人对于德国的法学教育是有误解的,以为德国的法学教育和他们的学术研究一样那样晦涩,其实,他们最重视的,恰恰就是三阶层体系的实用价值。根据我个人的研究,在德国要合乎规范地解析一个刑法案例,通常要完成以下五个步骤,一是处理案件事实,二是寻找刑法规范,三是选择审查框架,四是拟定审查清单,五是开展涵摄分析北大法学院车浩教授正在开设的刑法案例研习课程,已经在探索引入这种案例分析模式。今天在这里因为时间关系,我无法完整地展示,但需要强调的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罪责的三阶层框架,仅仅是一个最基本的犯罪审查框架,是针对故意既遂的作为犯这一最典型的犯罪形态,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出现未完成罪、不作为犯、过失犯、共同犯罪等犯罪形态,每一种犯罪形态都有一个特殊的审查框架,当然,万变不离其宗,其基础都是三阶层体系。具体的框架,大家可以去阅读希尔根多夫教授的三卷本案例书。

关于故意作为的既遂犯,我们首先审查客观构成要件,具体的审查对象包括行为、行为主体、行为客体、结果、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数额和情节,以及客观附随情况。客观构成要件的审查任务通常是最艰巨的,也是最重要的。之后我们要审查主观构成要件,这里主要是审查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在目的犯的场合还需要另外去审查犯罪目的。如果我们得出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结论,就可以得出结论说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我们在审查中发现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中的某个要素,那么就会导致构成要件不符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故意既遂的作为犯,如果欠缺构成要件中的结果,我们不能马上宣称行为人因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而无罪,因为故意犯罪存在未遂犯或者中止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相关犯罪的未完成罪的框架。与此类似,如果行为人欠缺故意,也不能马上宣称其不构成犯罪,而是要重新开启一个框架,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

当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审查完毕之后,我们不能马上得出犯罪成立的结论,而是要继续审查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因为对于三阶层体系而言,构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阶层而非唯一阶层。符合构成要件,通常可以推定违法性和罪责。前面我提到,违法性的判断是一个消极的判断,如果存在正当化事由,就需要根据相应的要件予以审查。正当化事由包括法定的正当化事由(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它们都有各自的成立要件。罪责的审查也是按照类似的思路。只有行为符合了三个阶层,才能宣告犯罪成立。以上的框架是最基本的框架,即一个行为人,通过作为的形式,实施一个既遂的故意犯罪。我们知道,实务中也可能出现多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可能构成数个犯罪的情形,此时要怎么去审查呢?根据德国的案例分析结构,审查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时间顺序审查,先实施的犯罪行为优先于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补充原则首先是重罪优先于轻罪;其次是故意犯罪优先于过失犯罪;再次是既遂犯罪优先于未遂犯罪;此外是作为犯罪优先于不作为犯罪,最后是正犯行为优先于共犯行为。这些是德国人分析刑法案例的经验总结,可供我们参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周光权: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
纵观刑法学发展史不难发现,最早学者们着眼于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比如从一个个故意杀人、伤害、盗窃等案件中提炼裁判规则,然后从理论上逐步进行体系化,形成刑法总论、各论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周光权: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最高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关于辩护律师请求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辩护
人看过
最高院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已于2015年8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辩护
人看过
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
(2015)9号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高检会(2015)9号,2015年10月9日印发)编者按:谁说侦查阶段律师无所作为,只能会见
#刑事辩护
人看过
(2015)9号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