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
甲方:吴A
委托代理人:吴B,男,1967年3月30日,住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87号5栋1单元18楼1号。系吴洪的哥哥。
乙方:胡W、胡E
委托代理人:胡M,男,1936年11月25日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肖家湾4号1单元7楼2号,系胡家琦、胡镛的父亲。
甲、乙双方于2013年2月14日发生纠纷,造成乙方吴A受伤。现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含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
二、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赔款(以甲方的收条为凭)。
三、甲方收到全部赔偿款后,强烈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免除刑事处罚。
四、甲方完全谅解乙方的过错行为,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公安机关。
甲方: 乙方: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