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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律师
李艳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婚前法律实务之----婚前买房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2016-09-01|人阅读

目前,做为个人或家庭的财产购成中,房产无疑是价值最高的。“有房才能结婚”已不是传统观念,而是社会现实。但是随着各地大、中、小城市房价不断上涨,处在婚龄的男女仅凭自己的收入是无法满足这一刚性需求的,因此更多的时候是男女双方的父母亲出资为子女购房,此时,如男、女双方婚嫁不成,相关房产的处理将不再仅是男、女之间的事了。

中国传统一般是男方家“出房”,当然,现实生活中,家境殷实的女方家招“上门女婿”的也不在少数,婚前买房可分为很多情形,律师根据房屋出资方,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做如下分类,以便读者参阅:

一、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则房屋产登记有三种情况:

1、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2、登记在对方子女一方名下;3、登记在双方子女共同名下。

上述第1种情况,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此观点都好理解。

上述第2种情况,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则较为复杂,笔者在此结合自已所办案例做较为详细的分析:

案例:王**与赵*系高中同学,2010年初两人相恋,赵*在武汉市某区的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属中层领导,20105月,因某房地产开发商拖欠赵*所在公司工程款,遂将十套商品房作抵,赵*公司领导遂内部以优惠价格向管理层员工出售。王**得知此消息,即与父母商量,由其父王某出资,将此房购买,并按公司规定登记在赵*名下。20116月,王**被公司派往深圳工作,期间,传出其与她人有染,赵*得知消息后坚决与其分手,并表示房子在自己名下,且是单位分给自己的,属于个人财产,王**对自己不忠,一分钱都得不到。王**无奈,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分析:

笔者接受男方的委托后,考虑到此案存在的两个问题:1、男方的诉求,是要房,还是要钱(即返还出资)2、如果是要钱,是按当时的出资?还是按房屋现在的市场价格?

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的客观情况,要房子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房带有福利性质,事实上赵*单位亦让渡了一部分费用。此房带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故男方的诉求在于“要钱”

第二个问题:男方当时出资10万元,然此房目前的市值达到50余万元,男方到底能够主张多少。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上述案件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而有关婚约财产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中。

所谓婚约财产,通俗的说法就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在婚前支付给另一方的特定的金钱和财物。与“彩礼”有着同样的属性,上述婚约财产带有赠与性质,但并非一般的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一旦缔结婚姻的目的落空,结婚的条件未成就,则赠与“财产”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返还。返还不同于分割,返还的是原物或原出资,而分割,分割的是现值。上述案例中,男方可要求出资返还,即返还10万元出资。

第3种情况: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此种情况,笔者在此分析的前提是一方父母婚前对双方子女的房产赠与,这与婚后对双方子女的房产赠与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婚前房产的赠与,无论是全部赠与对方子女(参看上述第2种情况),还是部分赠与对方子女(注: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产权登记上一般表现为按份共有的方式,男女双方各占一定的产权比例),婚姻关系不能成就时,处理原则都是一样的,及未出资一方应当向出资一方返还。至于婚后的处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专门规定,笔者会在相关离婚案例中详细说明,在此不作重点阐述。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则房屋产权登记会有两种情况:

1、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2、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第一种情况,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婚前父母双方为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等同于子女个人出资,应为按份共有,各自按照出资份额享有相应的物权权益。

第2种情况,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无论是男方名下还是女方名下,基于男女双方父母均有出资,仍然可适用第1种的处理原则,在此不作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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