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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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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祖父母(外)的探视权

离婚2012-11-20|人阅读

最近偶遇有人咨询探视权的问题,问题是爷爷奶奶是否有对孩子的探视权,自从孩子离婚后,已经一年多没见到孙子了。我突然想起青岛早报某期法律版块,一位律师同仁解答过这个问题,基本内容如下,探视权是父母的权利,其他人不享有。个人感觉如此解释实在过于武断,实在不愿苟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只从法条来看,确实探视权只是父母的权利,法律并没规定祖父母(外)的探视权,难道祖父母(外)就真的没有探视权吗?

纵观当今社会,年轻人工作压力大,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照顾孩子,多数孩子都是祖父母(外)来照顾;中国传统习惯决定了隔辈亲的传统,计划生育导致孩子太少,祖父母(外)更是把自己全部身心倾注在孙辈身上。而作为初为人父母的年轻人还不能完全体会和付出对孩子的那种爱,他们自己的逍遥日子还没过完。所以,祖父母(外)对孩子的爱可能超过父母的几倍,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无故剥夺他们的探视权,未免有些残忍。

到底祖父母(外)的探视权应不应该赋予,有没有法律依据,需不需要重新立法?我们现在就探讨一下: 祖父母(外)对孩子的亲情是不需要任何法律进行规定的,那是自然地血缘血亲关系,是人身权,是无人能够替代和剥夺的。而亲情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与孩子经常接触才能实现,探视孩子是实现其亲情权的必经手段。

综上,不需另行立法,祖父母(外)的探视权仍然是要保护的,只是他的主张方式是亲情权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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