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马红梅律师
马红梅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一方婚前所持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2021-12-30|人阅读

裁判要旨:在本案中,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对于该股权转让其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案例索引:《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争议焦点:一方婚前所持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谭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谭某对雷某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雷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在与谭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有无溢价以及该溢价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时受让了雷某与他人设立的贵州黔东南州燕子岩旅游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谭某再审申请认为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可以证实新鸿基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新鸿基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故谭某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认为已能认定新鸿基公司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谭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必要,原审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改姓,男方诉请恢复,法院:​驳回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离婚后将孩子姓氏改随己姓、男方起诉恢复原名的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梁先生与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双方
#离婚
人看过
离婚后女方将孩子改姓,男方诉请恢复,法院:​驳回
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2021)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年7月第一版)。【条文】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
#离婚
人看过
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2021)
最高院民一庭: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
导读: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法律条文】《最高
#离婚
人看过
最高院民一庭: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
离婚时,要求将其父母婚后部分出资所购房判归己,支持吗?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084.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
#离婚
人看过
离婚时,要求将其父母婚后部分出资所购房判归己,支持吗?
离婚3年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诉请分割吗?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088、问:《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离婚3年以
#离婚
人看过
离婚3年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诉请分割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