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违背司法公正
不履行职责、恶意拖延执行请求的
意见函
致尊敬的越秀区人民法院郭英汉院长:
您好!
贵院民三庭判决的案号为[2010]越法民三初字第394号判决书于2010年8月3日已生效,2010年9月9日贵院执行局合法受理了执行申请人钟展兴、陆瑞莲(案件标的房屋业主)提出的“腾空并交还房屋”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2010越法执字第7793号)。
贵院执行局一直以两被执行人为兰州人(姓名:韩吾买、韩二四么乃),属于少数民族敏感性案件为由,无数次搪塞申请人,拖延本案的执行腾房工作至今,贵院执行局违反司法公正的不作为,直接致使申请人的物权权利被持续侵犯一年四个月之久。
贵院执行局以“申请人未找到场地放置承租房内物品”为由,于2011年3月1日一份《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本次执行。试问:另找场地腾房放置房内物品的义务、职责不是执行局的工作内容吗?何时成了终止执行之理由了呢!
而贵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跟申请人反复强调的执行不能的原因却是:“因被执行人为少数民族,案件为敏感案件,不宜执行!”。
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很能理解人民法院工作任务之艰巨性,工作性质之繁琐性,工作内容之复杂性!但执行局完全有条件、完全有能力通过既不影响稳定又能达到执行效果的方式去解决本案,而不是听之、任之,让少数民族的敏感性肆意凌驾于司法之上、法律之上,长此以往,中国司法、中国法治的尊严何在!
我们真诚地期待阁下能抽点时间关注本案。我们希望:早日得到司法公正之信守、早日实现法律赋予之民事权利、早日入住自己用血汗钱所购的唯一房屋!
祝好
代理律师:毛敬文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609790465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