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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智勇律师
孙智勇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代理词

其他2011-03-08|人阅读

审判长:

本律师受原告XX委托并受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经过庭审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所受损失系被告共同侵权造成,因此按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本案第六被告系辽BXX号车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第六被告应对原告欧阳的损失在强制险的最高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第一被告系辽BXX号车辆登记车主,其在法律意义上就是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监督、管理的义务,该车对外经营时,是以第一被告的名义对外经营,而且车辆登记表以及行驶证所登记的车主均为第一被告。而第二被告为该车实际车主,系该车的实际运营者,该车实际处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双重支配之下,不管第一被告是否收取管理费,第一、二被告均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而第三被告为直接侵害人肇事司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第四、第五被告方的车辆虽经交警队认定无责任,但本代理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仅作为证据使用,和其他诉讼证据一样,须置于法院的审查范围内。如果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法院可以对责任认定不予采信,而应结合客观事实予以变更。这也是《民事诉讼法》证据使用原则决定的。而本案中,经过庭审调查辽BDFXX号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载人员为六人,而该车的行驶证核定载客为5人,故该车当时属于超载行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超载车辆禁止上路行驶,而第四被告主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92规定对超裁车辆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而不必承担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另外,第四被告提交的“复议答复书”,但该份材料中并没有说明维持原事故认定书的原因,本代理人认为,该“复议答复书”维持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已明确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法院审理该事故案中一并提出,而不必经过交警队复议解决,同时该“复议答复书”中也明确写明若对事故认定不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代理人认为该“复议答复书”不能证明原事故认定书与事实相符。

因此本案中,辽BDFXX号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故其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按《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第一至第五被告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管五个被告之间是否有责任比例之分,即使有责任比例之分,也只是对其内部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原告。

二、原告XX诉请中所列费用基本合理,被告应予以赔偿。

1、门诊治疗费用合理。出院记录中医嘱告之原告应随诊治疗,且鉴定书是20083月做出,而大部分门诊费用产生于该日期之前;另外,鉴定书中后续治疗费单指服用抗癫痫药物产生的费用,而本案中门诊费均系治疗及检查费用,因此不应该包括在35000元之内,应另行支付。

2、医嘱强调要加强营养及住院后24小时全天护理,因此,原告主张要求支付营养费及两人陪护费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依据。

3、 交通费收据均系正规可以报销的发票,且原告住院达半年以上,出院后又随诊多次,同时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往返于医院、鉴定处及交警队,因此代理人认为原告交通费花费合理。

4、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鞋损坏而产生的费用属于因该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因事故而导致鞋损坏,交警队卷宗里有记录,该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另外因原告手指受损,为了恢复功能,遵医嘱利用器具继续肢体功能训练、避免肌肉萎缩而购买电子琴符合治疗需要,被告也应赔偿;

5、至于原告主张的补课费,本代理人认为原告系小学学生,其主体有其特殊性。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若该状况不能得到补救,必然对他的学业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原告“误学费”即补课费实际上相当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所规定的误工费。学生受伤后,尤其是伤重住院或在家治疗,必然耽误学业,因而须找人补习功课。此笔补课费支出,实际上也是由于伤害事故造成的,因而应参照误工费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6、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终身残疾,且其伤残部位为头部,病症为癫痫,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该病会使患者终身处理痛苦之中,而这种疾病给儿童造成的伤害更大,(会不定期的发作,四肢抽搐,出现意识障碍,)其智力、运动均受影响,同时该病更会使原告在将来的生活中受到歧视,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原告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均受到很大的伤害,原告现在还是个孩子,将来的生活将会非常艰难,因此本代理人认为精神抚慰金数额与原告所受伤害相符。

综上,恳请法庭采纳本代理人的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孙智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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