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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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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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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未尽审核义务给购买者造成损失,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2023-05-21|人阅读

房产中介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在实践中,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有可能最终出现合同无效、合同不能履行被解除的情况,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买卖的房屋系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买受人最终既没能得到房屋,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也未能追回,从而给买受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房产中介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民法典》第962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条的规定,中介人只有在故意隐瞒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中介未尽审慎义务造成 委托人造成损失,法院会根据中介公司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的规定,房产中介应当严格审核相关信息、完整如实充分地向买卖双方披露相关信息和交易风险,不得隐瞒任何与交易相关的的信息,更不得采取欺诈的手段促成交易。否则,根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房屋中介方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机构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对房屋所有权情况等与签订合同相关的注意事项时具有审核义务并如实报告的义务,应当核实如下情况,比如房屋所有权信息、有无抵押、有无查封、有无租赁、对方当事人和房屋的信息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面积、建筑结构、材质、楼层、户型、房龄、装修情况、设计用途、质量信息;房屋的按揭贷款缴纳情况;物业及其他相关的费用信息,包括房屋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的缴纳情形。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用情况;买受人的身份信息和购买资格,是否存在不符合当地限售政策或贷款条件等情况。

在房屋买卖居间过程中,房产中介对于受托注意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审核与交易相关的当事人身份、房产所有权信息等材料的真实性。房产中介因未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而未能发现卖房人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从而导致购房者产生损失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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