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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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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反不正当竞争2012-03-12|人阅读

一起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代理

随着现在法制越来越健全,公司法人对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去年曾代理过一起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和大家一起学习探讨一下。

某文具公司为大型文具公司,甲、乙、丙原为某文具公司的销售经理、业务主管、售后主管, 1012月从该公司辞职。

某文具公司2011年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甲、乙、丙。后三人便通过网络找到我们。甲、乙、丙、从2001年进入该公司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在2006年分别做到了销售经理、业务主管、售后主管等公司核心成员,2007年他们用亲戚的名义成立了**文具公司,与##某文具公司经营范围一致。

了解案情后,我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首先,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具备获得法律保护的条件要求比较高。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业秘密具有权利边界上的模糊性。专利、商标通过国家授权或注册取得,其权利边界较为清楚,权利内容均已公之于众,排他性较强,在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只要提交相关的授权或注册材料便可证明其权利。而商业秘密与著作权都是自动产生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公示程序,尤其商业秘密一直处于保密状态,其权利边界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这就使得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难度较高。此外,由于商业秘密一直处在所有人的控制之下,公众难以从中获益,所以世界各国多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对其进行保护,仅限于制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次,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财产权理论基础决定了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基础,最具影响力的是财产权理论和保密关系理论。美国采用的是保密关系理论,法院往往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入手,有时甚至否认商业秘密的任何财产维度。而我国采用的是财产权理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是该特定信息能够被视为私有财产,这样必然要求原告先就该信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因此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较高。

庭审中,指出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某文具公司指控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前提是必须对其拥有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基础事实完成举证义务。但是某公司只提交了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而这些证据都是公开资料,法判断它主张的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和客户名单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更无法判断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所以,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而造成对其不利的后果。而某文具公司担心诉讼中商业秘密被再次泄露不愿充分举证,仅仅提交它确定已被被告知悉的资料,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第一,无法明确或不愿提供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第二,无法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第三,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第四,混淆了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具体内容;第五,对商业秘密“四性”认识不足(即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第六,对商业秘密的相对性认识不足;第七,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混淆了商业秘密侵权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义务的区别。

公司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避免商业秘密引起的风险防控。

结合实际,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划。按照法律规定,将符合商业秘密特性的信息设计保密制度,而对于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解密的技术方案,则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甄别有价值的信息,已经为同行所公知或根本无任何经济价值的信息无需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以免增加成本,稀释了对真正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建章立制,制定并落实保密措施。区分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不仅对载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也要防止载体上的信息被员工轻易复制带走;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统一管理,比如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分成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等不同级别,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制度;在信息载体上合理选择使用网络或传统信息媒介,对一些重要信息,有选择地使用传统纸质媒介,这样出现纠纷时便于举证。澄清认识,合理预测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风险。不少企业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来要求我国的司法,这既缺乏理论依据,也缺乏现实可能。企业应当澄清认识,根据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情况合理预测诉讼的风险。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很问题,主要原因还是很多公司缺乏法律意识,而正是因为公司没有专业律师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才导致了公司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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