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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
丘敏律师
广东-东莞
高级合伙人律师

保密协议惹纠纷,货款争议孰是孰非?

债权债务2022-07-12|人阅读

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供应商却以此作为欠款的依据,《保密协议》所记载的款项性质是什么?客户是否需要支付该笔“欠款”?

【案情介绍】

黄某与刘某是生意合作关系,黄某向刘某提供货物,刘某向黄某支付货款。2016年11月,刘某向黄某出具《欠条》,该《欠条》记载刘某欠黄某60万元,后刘某的妻子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支付了40万元,该款项用于还上述欠款。此外,双方签订了《十万元保密协议》、《新品开发协议》,该《十万元保密协议》记载了“刘某欠黄某十万元整”,《新品开发协议》记载“刘某应付十万元用于新品开发”,黄某据此主张刘某尚欠其20万元货款并将刘某诉至法院。然而,刘某提出《证明书》,记载“2019年11月之前双方所有欠条货款及往来账目,议订后折合成40万元整后清帐”。于是,被告刘某委托丘律师代理此案,本案最终胜诉,法院驳回了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丘律师说】

本案中,原告黄某主张其与刘某签订的《十万元保密协议》、《新品开发协议》是约定剩余20万元欠款的还款方式,其中10万元通过后续每批订货的货款加价中扣除,另外10万元以新品开发费用支付。同时,原告主张被告提交的《证明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第一,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明书》的效力。原告主张《证明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无相应证据佐证,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身行为的法律意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该《证明书》的效力法院应当确认。第二,关于《新品开发协议》及《十万元保密协议》所记载款项的性质。被告签订《新品开发协议》是为了合作,《十万元保密协议》是为了新品开发,与案涉货款无关。原告主张该两份协议是货款还款方式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在《证明书》中对此前来往款项约定按照40万元结款,且被告已付清该40万元,因此,被告无需向原告再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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