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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祖舜律师
余祖舜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外嫁女如何要回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福利

其他2018-07-26|人阅读

导言:基于历史遗留因素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原因,在一些充满利益博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股民)会议表决中,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经常被忽视与排斥,最终导致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利益与外嫁女及其子女无缘。部分外嫁女因不了解法律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偿款及分红,结果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外嫁女如何有效维权,少走弯路,且看正文。

在遇到利益受侵害的情况,外嫁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笔者律师团队根据所处理外嫁女维权的实践经验。总结外嫁女维权时需经历的二大环节与三大注意事项。

外嫁女维权的二大基本环节为:成员资格确认及民事诉讼追偿。

从程序上来说,外嫁女维权首先需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行政程序,该环节的法律流程可能包括行政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成员资格得到法律上的最终确认之后,如果权益仍然未得到保障,则需进入民事诉讼追偿的环节,该环节包括民事诉讼、强制执行。

外嫁女维权的二大基本环节

第一环节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外嫁女维权时,首先要确认外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只有确认了外嫁女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有与该组织其它成员相同的权利、义务,才能依法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款及福利分红等利益,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福利。

· 具体确认申请流程操作中,一般需要收集核查外嫁女所在的户口情况、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生活情况(如农村医保、计划生育、承包经营权、选举、服兵役等情况)、在夫家是否享受相关收益分配等情况,并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 该环节的申请可向当地的镇或街道办等行政部门提出,经政府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决定书,以确定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瀛尊余律师团队曾办理多起外嫁女维权案件,以惠州惠阳地区为例,街道办在收到外嫁女请求确认成员资格的申请后,依法受理并作出了行政决定书。为后续维权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第二环节 民事诉讼追偿

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后,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不予分配相应权益,则需进行民事诉讼维护相应的权益。

民事诉讼时的案由可选择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在进行民事诉讼时,要有明确的请求金额,为此需收集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年的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款分配、集体福利分红等财务数据情况,并结合前述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书等证据向人民法院立案。

外嫁女维权时需注意的三大事项

· 明确维权的对象主体

由于历史沿革及改制时各自然村、组的特殊情况,很多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存在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并存的称呼或机构,且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还存在隶属关系,导致维权时无所适从,不知该选择向哪个经济组织主张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这些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上承接了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

因此,在维权时应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维权对象。

· 综合运用各项法律举措

外嫁女在维护权益过程中,除了前述所介绍的成员资格确认及民事诉讼追偿二大环节外。在实践中往往还面临确认维权对象主体资格、查询及明确历年被侵害的权益损失项目与金额、充分理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要求、收集整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凭证与证据等。为此需要综合交叉应用行政信息公开、工商查档、历史档案查询、村务信息公开、村务信息检索、行政确认申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项法律举措。

· 保持理性的心理预期

虽然调解与行政干预是解决外嫁女权益有效、便捷的手段,但实践中往往效 果并不理想。法律维权之路,需经过行政确认的前置程序。实践中,作出行政决定书后外嫁女权益仍然得不到保护的情况依然村子,甚至有些经济经济组织以各种"合法"理由拖延时间,导致维权时间之路短则半年、长则二年甚至三年之久。为此外嫁女维权时需要有良好的心态,不要寄希望于前期某一场官司就能彻底解决问题,需要有正确的心理预期,保持与维权律师的紧密配合,顺利推进各项法律流程的进展。

后记:

经过普法教育,多数人对外嫁女维权纠纷已有共识,通过上级的行政干预,说服疏导的方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手段有望在此阶段解决纠纷。但更多情况下,还是需要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才能彻底保障外嫁女的权益。

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各地外嫁女已经先后拿起法律武器对抗多数人的不公。外嫁女已不再沉默,通过行政手段及司法救济途径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也只有这样方能真正捍卫外嫁女的合法权利。

法规简介:

以广东为例,在现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作者:余祖舜律师 林根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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