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安排会见 彰显法律光芒
会见难,尤其是会见还在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更难,是律师界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均对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难”确实是摆在众多律师面前的一大难题。
针对律师会见难的问题,珠海市人大于2003年9月26日表决通过了《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此条例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珠海市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在全国来说具有开拓性意义。虽然我省并没有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但本律师最近一次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得到侦查机关及时安排会见的过程,让我切身感觉到该侦查机关在保障律师会见权的问题上十分重视,这对依法保障司法公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具有巨大的意义。
2010年10月,本律师接受一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来为该犯罪嫌疑人提供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本律师于10月25日14时向负责该案侦查工作的公安局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该局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十分重视,当时即作安排,并于10月26日出具《兰州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本律师在当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没有派员。通过此次会见,本律师确实感觉到了该局在保障律师会见问题上的重视程度。
此次会见显示了该局依法办案、遵守司法效率并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配合律师工作的优秀办案水平。对此,本律师对该局的这种依法办案精神表示感谢,这种精神也是该局领导带动政法队伍依法办案、培养政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养的良好体现。希望全国的公安机关都能像该局这样配合律师依法会见,依法治国的梦想将为期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