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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支付条款的突破 ——从附条件角度谈该条款的突破

工程建设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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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铁路公司将某铁路项目发包给中铁某局施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621日,中铁某局下属某项目经理部将该合同项下劳务分包给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9.2业主对甲方末次结算完成并拨付工程款后,甲方应及时为乙方付清工程款项。在业主向甲方付清工程款前,双方的债权债务概不计息……”。之后,经理部与某公司签订了《结算协议书》,其中第三项重申了《劳务分包合同》9.2条的内容。自2018917日始,中铁某局陆续向某公司支付四百多万元劳务费用,尚有两百多万元未付。202042日,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铁某局支付劳务费。审理中,中铁某局认可工程已经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辩称认为由于铁路公司未与其结清工程款,故付款条件并未成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结算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结算协议书》对某公司施工的劳务价款、完成工作量、付款条件等内容加以了明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从中铁某局提供的证据表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以末次结算为始点计算,至本案起诉时工程已逾质保期;中铁某局已与工程发包方进行了工程结算。中铁某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发包方尚未付清工程款项,亦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发包方积极主张其债权,故付款条件应视为已成就。遂判决中铁某局向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用。

律师评析:

一、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具有付款义务的总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与第三人合同中获得有关款项作为其支付分包方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该类条款的性质一般属于格式条款,该类条款设置的目的为具有优势地位的总包方利用背靠背条款将自己本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迅速转嫁到弱势地位的分包方,而分包方在整个商业运作中仅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而无协商洽谈的空间

二、该条款约定违背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在实际履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分包方难以得知处于优势地位的总包方与第三方就支付相应款项内容的约定,亦难以得知处于优势地位的总包方是否积极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若总包方怠于行使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则背靠背条款中分包方与总包方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导致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并且通过经济链条的传输最终将风险转嫁到社会最底层,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

三、“背靠背”支付条款突破:

在主流观点中认为该“背靠背”支付条款并未违背民法典第五条意思自治原则,该条款是有效的。但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同样,意思自治也并非是绝对的自治,当意思自治到滥用权利侵犯第三方利益时,法律则应对该种自治进行限制和约束,所以在庭审中总包方不能提供在其与上家尚未结清工程款的情形下其曾积极向上家主张工程款等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总包方以“上家未与其结清工程款,故付款条件并未成就”的抗辩理由,从而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总包方支付相应工程款,以使社会经营中的强弱势地位达到平衡,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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