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浩律师
王浩律师
湖北-黄石
主办律师

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提升

其他2014-04-30|人阅读

律师是一项艰苦的职业,只有通过执业律师长期积极地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业务素质、社会地位,才能游刃有余。提高律师地位的途径很多,如通过立法保证律师享有一定权利、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积极参加政治活动等等,但是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法官能否积极听取、尊重律师的意见,并对律师的意见择善从之,这体现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如果法官不尊重或听取律师的意见,想怎样判就怎样判,这就说明律师的诉讼地位不高,至少我国还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可以说律师的诉讼地位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晴雨表。2000年以前,我常听老律师说律师的诉讼地位不高,法官对律师的意见常常爱理不理,律师的一些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2000年我加入律师工作后,发现律师如何与法官打交道是一门重要的学问,说服他人是一件困难的事,更不用说律师所面对的是同样知晓法律的法官,不是所有法官都愿意倾听律师观点或双向交流。

2002年对律师诉讼地位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这一年,我国设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必须取得司法考试资格,这就在司法职业的入门门槛上设立了相同标准,律师、法官对各自的职业出身有了认同感,使得从事这两种不同职业人的地位因司法考试变得平等。律师和法官都是通过严格法学训练和司法考试遴选出来的,均属社会精英,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不尊重律师的意见。

200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关系,共同维护公平和正义”,提出“依法支持和保障律师所享有的权利,即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诉讼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要从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来看待律师的地位;要充分认识到,在诉讼活动中正确发挥律师的作用,无论是审理复杂、疑难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还是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抑或促进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都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有利于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个《通知》出台后,各级法院均严格执行,充分保障了律师的权利,律师的诉讼地位得以提升。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不仅仅是一、两个通知就能解决的,而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取得法官对自己观点的认同,同时使法官充分认识律师的地位。这个《通知》不是偶然或突然出现的,是律师们积极努力、争取权利和诉讼地位的结果,顺应了2007年对律师进行修改的历史潮流。

《通知》特别规定了若干措施,以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如保障律师的辩论权利、裁判文书中反映律师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的主要观点、试行证据调查令等,这些举措为律师执业提供了良好环境,真正提高了律师的诉讼地位,律师的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变得不可缺少。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律师法》,进一步提高了律师的诉讼地位,如保障律师的辩论权利以及调查权。《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根据此条,人民法院已经试行证据调查令制度,但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是否必须配合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对律师言论豁免权的,是一个重大进步,充分保障了律师辩论的权利,但是规定了除外条款,如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为随意还附上内容含糊的“扰乱法庭秩序”、“恶意诽谤他人”等除外条款,为恣意追究律师责任留有缺口。并且《刑法》中的律师伪证罪没有废除,侦查机关仍可变相压制依法执业的律师。

尽管律师执业还有很多不如意之处,但这种状态在向好的方向发展,法官越来越重视律师的意见,律师的诉讼地位通过自身的努力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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