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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华律师
徐俊华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拆迁安置中承租人的权利

债权债务2011-05-10|人阅读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8320号)文件执行。

  

  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赁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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