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强奸一案的申辩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Z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县XXXX路XX号。2010年XX月XX日XXX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我儿子XXX刑事拘留,我认为XXX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事实
2010年XX月XX日,王X丽与XXX在XXX战友聚会的场合相互认识,尔后两人就经常电话联系。由于对XXX颇有好感,王X丽对XXX的电话邀请几乎是有约必应,在频繁的交住中,王X丽不知道XXX已有老婆就开始与XXX“热恋”。到了8月20日左右,王X丽就很主动邀XXX外出玩耍,在百花公园的一次约会中,XXX与王X丽互相拥抱并接吻,XXX控制不住自己的感情抚摸了王X丽身体,并对王X丽发出了发生性关系的暗示和要求,但此次两人并没有超越红线。8月24日晚上11点多钟,王X丽在多多电器城打电话要XXX去接她玩,XXX接王X丽在SM附近呷完夜宵后一起来到王X丽在汽车站附近的租房内。在客厅里,XXX当面脱掉衣服尽身只穿一条内裤,此时,王X丽不但不反感而是很热情地告诉XXX洗衣水、毛巾等的位置,XXX洗完澡后又仅穿内裤来到客厅,在客厅穿好衣服。然后,XXX抱住王X丽接吻并抚摸王X丽的身体,由于先前已有这样的经历,王X丽没有任何丝毫的反抗和不情愿,于是,XXX一边接吻一边抱住王X丽进了卧室,在床上,两人继续接吻,XXX将手再次伸进王X丽的衣服抚摸,约几分钟后,XXX开始解罗的皮带、裤扣子并拉开牛仔裤拉链,对XXX的上述行为,王X丽当时没有任何不同意的暗示和言词表达,也没有任何反抗,这样,罗下半身的衣服全部被脱掉,两人发生了第一次关系。事后XXX洗完澡又睡在王X丽的卧室里。直到8月25日凌晨3<span style="font-family: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