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杨永涛律师
杨永涛律师
山东-泰安
主办律师

义务帮工受伤获赔偿

损害赔偿2015-09-05|人阅读

代 理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在帮助被告装龙门吊的过程中受伤这一事实非常清楚。

其一、事发时间是在装龙门吊的过程中,龙门吊有四根退,在装第二根退的过程中就发生本案事故;

其二、事发地点是在被告的车间之内;

其三、事发现场有被告的两个员工在原告的帮助下向货车上装载龙门吊。

据被告的员工李某陈述,他是拿着遥控器在地面上开着行车走,货物的摆放及行车的运行移动全凭在车上的原告指挥,原告在现场无形当中充当了现场指挥员的角色。据被告的员工王某陈述,他在行车运行期间,为了控制重物的摆动,他就扶着货物,但到了装行车的货车上他就扶不住了,在这期间主要是在货车上的原告把持,原告在现场无形当中又充当了主力装载员的角色。因此,在本案中,原告的帮工角色是不容置疑的。

其四、装龙门吊装到车上是被告作为货物的承揽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其五、被告并没有明确拒绝原告帮忙装龙门吊;

其六、原告仅仅是营运人或者说仅仅是个司机,没有装车的义务,如果原告不参与帮忙装车,龙门吊是砸不到他身上的。

总之,原告在被告车间帮助被告装载龙门行吊的过程中受伤这一事实是非常明确的。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义务帮工关系,在被告将龙门吊的四根退及其配件全部装到车上,行吊离开现场经原告初步验收之后,才算完成龙门吊的装载,在这期间发生的帮工应属于对被告的帮工;在这期间受伤,就属于在帮工期间受伤。

二、本案原告属于因帮工活动而受到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应当由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振宇重工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并没有明确拒绝操作员以外的原告帮忙装车,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被告在本案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其一、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行车操作员应经专门训练,并持有操作证方能上岗操作,本案被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操作员并没有经过专门训练,没有取得操作证,并且没有安排专门的挂钩指挥员在现场监视和指挥,本身是存在过错的。

其二、根据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工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本案现场吊运的是龙门吊,属于高大物件,根据现场被告两员工的陈述,也确实是妨碍了地面操作工的视线,被告应当安排专门的挂钩起重人员在现场专门指挥行车工操作行车,但遗憾的是,本案被告没有安排专门的挂钩起重人员,而是本案原告充当了挂钩起重人员的角色,这就是错上加错。

其三、本案被告没有按照“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用钢丝绳固定链钩,导致在龙门吊支腿还未放稳的情况下链钩脱落,龙门吊支腿倒坍砸伤原告,这更是直接过错。

总之,原告义务帮工本身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如果被告严格按照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完全可以避免本案惨剧的发生。更何况,因帮工活动而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属于无过错赔偿。只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代理人: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

杨永涛律师

2014428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杨永涛律师
您可以咨询杨永涛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