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闫凌云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子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理阶段,也即俗称的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法院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侦查阶段简要概述如下: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一日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案件经批准或决定期限还可延长。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如贪污受贿、渎职等)的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