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魏江律师
魏江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律 师 的 作 用

其他2010-10-30|人阅读
律 师 的 作 用

今天来了两个当事人,其中一个是从法律快车上看到我资料后联系我的。我分别了接待他们,看了他们的案子以后,心里实在是忍不住了,想写点感受。

两个当事人的案子,都让我心痛。

第一个当事人,孩子因为医疗技术或医疗过失的问题,于1998年到医院做心脏手术,孩子那会儿4岁还不到。从4岁进医院手术以后,成了植物人,现在快17岁了,孩子躺了十几年。十几年了,夫妇俩受的罪可想而知,孩子的不幸,更令人潸然泪下。可更令人难受的是至今没有得到任何救济。在今年6月,孩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自己代理孩子起诉到法院,今天是孩子的父亲来找我。看了他写的材料和代理意见,我不得不佩服他,看他已经很专业的样子,问他怎么学的,他说他这十几年不断的研究法律,觉得自己可以了,就自己起诉到法院了,没有请专业律师。(昨天他也只是发短信给我讲了一下想委托我,问问我是否能打完官司赢了再收费。因为我在高速路上开着车,就叫助手给他打电话,约他最好面谈,看看案子情况再定,于是今早他到我们事务所面谈。)

他为孩子讨回公道的精神、毅力和执着,我非常敬佩,对他很谨慎地找律师的心理,我也可以理解。可看了他自己起草的民事起诉状和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观点,我还是不能完全赞同。因为那还不是一份专业的标准的诉讼状,证据及证明观点与专业律师做出的就相差更远,再看举证期限已经过了,他也早已将证据提交给法院,而且法院组织双方质证过一次,他也在法院的要求下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我们专业的律师都知道,医患纠纷的官司是非常难打的官司,证据的应用涉及到很多医学领域专业,所以才有了由医院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么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本案孩子做心脏手术却成了植物人,那么是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事故认定还是过错推定,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胜率和举证风险分担,但本案的当事人显然没有弄懂和理清这个关系,自然不知道怎么在他孩子的这个医患纠纷中运用。他现在还依然很谨慎地来找律师,对他谨慎的行为我们无可厚非,对他自己整理证据和书写起诉状以及没有请专业律师代理参与质证而自己直接处理的做法,我是完全不同意的。医患纠纷运用证据很复杂,代理思路也很考人,在诉讼战略上的考虑,不是专业的律师,基本上不能处理这样的案子。因为,首先医院就是技术的提供者和占有着,怎么医治和是否有疏漏,患方只能看治疗的后果,后果恶化却不是患者证明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或医院存在治疗过错的证据。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医疗事故)是很专业的行为,不是简单操作。由患方举证医院存在过错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加上医院经常会成为医患纠纷的被告,怎样规避法律他们显然占优势。这样说不是说怕医院而患者就没有救济的必要,而是想说明作为患者这方维权的道路比一般的案子会更加艰难,因此医患纠纷必须有专业律师介入。本案中的当事人现在想找律师,也已经开化许多,但案子的很多情形和证据已经被他之前自行进行诉讼而固化,律师要剔除对他不利的那些主张和材料已经不可能,只能顺着他向法院提供的材料的思路发表代理意见,显然律师也会更艰难,还不一定能完全弥补对当事人不利的主张。

对于这个当事人,我非常同情他,也愿意帮他打这起官司,可因案子已经马上要开庭,我们律师不能改变原来他自己处理时造成的对他不利的那些主张,实际情况是这样,我已经将可能因此加大胜诉难度明确告诉了他。告诉他可以委托我给他代理本案,但必须按我的思路来做,首先就是要撤诉再另行起诉,可能损失已交的诉讼费的一半,但要胜诉就必须这样做。其次是不能以医疗事故来起诉,要以医疗过错主张损害赔偿。其实这是个生活哲理:不是一切执着都行之有效,只有选对了方向的执着才不会南辕北辙。尽管这个社会因为少数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而产生了对律师不良影响,但我相信请个专业律师代理与自己处理本案或这类案件来说,是有天壤之别的。

第二个当事人同样是个善良的人,对请律师代理不像之前的当事人谨慎,可却还是一样令我为他揪心。

他的案子,是铺面经营权的转让,他从承租人手中转过来一个经过工商登记的商铺,自然包括租房权一起转让。可这样的案件,首先要看原来的房东是否同意转租房屋,如果不同意,他们签的转租合同是无效的,经营权的转让也会因房东不同意转租而无效,除非双方特别约定与经营租赁的房屋无关。本案刚好是房东不同意转租的案子。同时,因当事人签协议时思想太简单,没有防范意识而约定不明,协议明显对当事人不利。转让协议只有寥寥几行,没有约定房屋若不能转租怎么办,没有约定具体转让的是些什么,何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就只有约定转让费以及怎么支付方式。在我的当事人付给对方转让费后铺面就移交给了我的当事人,铺面里的财物没有书面交接清单。当事人接过铺面后,房东不同意承租人转租他的铺面。于是当事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已经立案但诉讼请求不明确而撤诉,另行起诉,在第二次案子快开庭的前三天,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将案子以被告的身份证登记地移送到地州法院。移送的理由很牵强,要救济就只能上诉申请撤销一审的移送裁定。除了程序上遇到的问题,还有实体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

本案其实法律关系很简单,不外乎上边的两个法律点,但案子经过前期的非专业人员操作,有些像夹生米,再次补救需要投入很多工作,也不一定能够理顺。因为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各自返还财产,当事人支付的转让费是明确的没有争议,问题在于双方交接铺面时没有将一并转让的财物明细理出清单并签字,若要各自返还财产却不能实际操作,除非对方同意按现状退实物。但对方收了钱且不想再经营铺面,可以说占了便宜,又岂会认可并各自退换呢?如果当初要购买此铺面时,当事人能主动找专业律师参与签协议,估计不会到现在这个状况。而今,损兵折将也不一定能追回自己的转让费。前后比较,当事人当初签合同时直接请专业律师介入代签合同,支付的律师费远远比现在交纳的诉讼费这一项就少很多,还不包括现在请律师代理诉讼的代理费,同时也不至于发生这样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后果。

说到这,让我想起在08年发生在我顾问单位的一个案子。我曾经参与顾问单位与其他两家单位的三方合谈。三方经过一周的几轮谈判,顺利签下一个买卖合同及两个附件,涉及合同金额近亿元。可后来在合作履行合同过程中打起了官司。原因是在签合同时我的当事人(顾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隐瞒了一些细节,他私下与合作方法定代表人要求居间报酬(即促成合同的报酬)。这个报酬只是口头约定,有几百万元。签合同时我压根不知道有这么个约定,所以也没有合法的书面记载约定。在双方合作经营中,当初双方私下口头约定的居间报酬合作方一直没有支付给顾问单位。顾问单位经过与合作方协商,合作方同意顾问单位拉走合作项目生产的产品出卖后货款用于抵扣(约等于合作方欠他的居间费几百万元)合作方口头同意支付的居间费。(注意:又是一个口头约定!)顾问单位的居间报酬就这样以实物折抵支付了。但没过多久,双方在合作中关系紧张没法再继续合作,也不能达成谅解,于是合作方将实物折抵支付的居间费以买卖货物欠款纠纷对顾问单位提起诉讼。这时我才知道当初签合同时有这么个口头约定,合作中又来这么个口头允许。(都是口头约定惹的祸!)最后因为顾问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合作方当初口头答应他用产品折抵他的居间费而被判支付货款几百万元。他们约定的居间费致使没有履行。约定的居间费本来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必要对我隐瞒,后来用货抵款的口头约定我也不知道(这时知道还可以指导顾问单位留下书面字据,前后的风险一并解决)。可顾问单位为何对我隐瞒,我估计是我的当事人怕我向他要这笔款项的代理费。

这都是我处理的案子,真实地发生在我身边。

说那么多,想阐释的就是律师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民众的心里,律师的作用或许可有可无甚至根本不需要。但在许多大公司和外资公司里,律师就像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又像医院的保健医生,更像航海中的风向标。凡是科学管理的公司,都有法律顾问。因为公司的经济活动频繁,在各种经济合同中,都要律师参与把关。这样的公司,知道聘请律师做顾问,避免了很多纠纷和麻烦,经营正常甚至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可要注意一点,委托人不将真实情况告诉律师,律师不知道也不可能很好地为其降低风险。)

尽管律师活跃在各行业里参与保驾护航,作用也不容忽视,但这样律师还会经常被张冠李戴成“吃完原告吃被告”,令民众敬而远之,不敢接触,或者很谨慎地接触。那律师的作用究竟是什么?在我看来,律师可以定义为;消防员(防火和灭火)。律师就是一个事先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角色。事先预防像保健医生,事中控制如消防员,事后救济同保险公司。就以上述我接触的三个案子为例来分析,第一个是事后救济,第二个是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第三个是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但显然无论是在事前事中或事后,三个当事人都没有选择律师。至此,大家明白了一个道理:事前预防非常重要也很有作用。事前预防投入的费用也最少,作为公司经营是控制成本的最佳时期,作为一般民众小本生意的投入和产出,也一样是控制成本的最佳选择。

当然,律师也有专业技能强弱之分,道德好坏差异。虽然国家通过司法考试严格筛选专业法律人才做律师,大大提高了律师队伍的专业门槛,但,尽管经过严格的司法考试和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的专业培训,律师也还是有优劣之分,因为是人就有差别。对于少数律师职业技能不合格和执业道德败坏的存在,也是社会自然现象,不可能彻底消灭这个差距,不过这不是律师主流,最终会被市场竞争淘汰。

律师是什么?

律师不是摆设、不是花瓶、没有光环。

律师是实实在在为委托人降低交易风险的人,是及时给予委托人有效救济的人,是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执业道德生存着人。

律师是一个职业,是律师人谋生的平台,也是律师人的饭碗,我们不可能自己砸自己的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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