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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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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元发诉贵州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达成和解

其他2011-06-22|人阅读

  原告江元发诉被告贵州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习水县贵州柳工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江元发与被告贵州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达成的装载机买卖协议,限被告贵州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江元发货款208000元,并赔偿原告江元发的损失13977.60元。被告贵州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习水县贵州柳工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决,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作为江元发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二审的审理活动。2011511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上诉人贵州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习水县贵州柳工经营部与被上诉人江元发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贵州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古蔺县田湾煤矿、江元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古蔺县田湾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贵州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二审的调解方案是,贵州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放弃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得债权,江元发放弃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被告方应赔偿的损失13977.60元,贵州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5月底给付江元发货款173000元。贵州惠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关联企业,有共同的股东,因此才形成本案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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