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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明律师
张苏明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丈夫离家出走,妻子必须起诉二次才能离婚吗?

离婚2013-02-20|人阅读

丈夫离家出走,妻子必须起诉二次才能离婚吗?

她沮丧地来到律师事务所找我,要求我代理她的离婚案件。我受理后,她告诉我,丈夫离开芜湖已经2年,双方没有小孩,几乎没有共同财产。我叫她去社区或者小区物业开证明。几天后,她委屈地说,他们不出具任何证明。我说,你的朋友也可以帮你证明呀?她也是摇头不语。我就叫她去派出所开证明她丈夫户籍信息,之后,她又说派出所不开,只开具本人信息。无奈之下,我去公安部门打印了她丈夫的信息,终于去法院立了案。 由于系公告送达,法院采取了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也认为我们主张法定事由的离婚证据不足,可能要二次起诉离婚。眼看该案要走马拉松程序了,就在一个礼拜之后我去法院拿判决书时签字领取后,书记员俏皮地对我说:“张律师,你不感到惊喜吗?”“啊?难道说判决离婚了吗?”我急忙打开判决书一看,果然判决离婚了!这太意外了!

事后得知,审理该案的西藏挂职女法官旦增曲珍非常认真,开庭后去核实有关情况,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双方缺乏交流而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被告经本院到户籍地核实已查无此人,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现已去向不明,本院予以采信。夫妻应以共同信任和夫妻感情为基础,被告去向不明,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诉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吴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本代理人结合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基本案情是:原告与被告20074月份相识,于2008123日在镜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的父母处,半年之后,被告的父母搬出居住。由于被告无稳定工作,有自卑心理,加之原被告双方沟通少,感情缺乏交流。原告稍微多讲几句话,被告就嫌烦,以至于逐渐没有共同语言。2008年冬天,原告流产后,留下了腰椎间盘突出后遗症,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20101230日,被告抛妻别家,离开芜湖,至今未归,杳无音讯。

根据以上案情,我们知道,原被告双方婚前基础不牢靠,婚后又没有维系良好的夫妻家庭关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据此,法院依法可以判决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分居已经2年之久,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上述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慎重考虑,并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张苏明律师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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