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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航空公司诉飞行员跳槽获赔100万

劳动争议2012-12-10|人阅读

2004年民营航空公司兴起之际,许多企业飞行员严重缺乏,由此引起高薪从国有企业招聘飞行员的热潮,使得国有企业的飞行员纷纷跳槽,由此给国有航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刘某系南方航空公司黑龙江省北方分公司的飞行员,其在2004年向黑龙江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解除与南航公司的劳动合同,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政策支撑,致使航空公司虽在受到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也无法要求飞行员承担其应有的经济责任。在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郑云鹏律师的建议,航空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及时反映情况,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对此类案件做出批复,在飞行员选择跳槽时,应以100万元为标准向航空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至此,该文件下发时,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判决飞行员刘某向南方航空公司支付近100万经济损失,此案例为全国第一例飞行员跳槽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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