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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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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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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结论证明毁坏财物价值未达到五千元不构成犯罪

刑事辩护2017-08-17|人阅读

近日,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准许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标志着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无罪辩护获得了成功。

案件经过:

201552816时许,陈某某在逊克县逊河镇小公河村西南6.5公里处,用斧子将朱某某正在耙地的东方红牌1245型拖拉机的风挡、机盖子以及右侧前轮胎砍坏。经逊克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朱某某被毁坏的车辆价格认定,被毁价值部分价值人民币5220元。后陈某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黑河市价格中心重新鉴定,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共计6036元。20161月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后,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提出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并向法院递交申请,一是申请法院委托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并指导陈某某购买新轮胎获得发票以证明原鉴定价格的不合理;二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朱某某开地的地点是国有湿地进行位置确认,以证明陈某某砸车的行为是在制止非法开垦国有湿地的违法行为而采取的必要的正当防卫措施,从而进行无罪辩护,从而在重新鉴定结果不利时来证明陈某某的行为是合法的。201766,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重新认定结论,认定毁坏部分价值人民币4911元。

法院裁判:

2017721,逊克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逊克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准许逊克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律师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应追诉的情形:(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经重新鉴定价格未达到五千元追诉标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也意味着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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