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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成律师
李述成律师
四川-绵阳
主办律师

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自我定位

其他2011-09-27|人阅读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这一规定,在信访工作中,主要涉及到三个主体:一是信访人,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信访工作中处理主动地位,凡对政府、政府部门的工作有什么建议、意见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等方式向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或投诉。二是信访受理人,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我国信访工作条例,在这些部门中,又专门设有信访机构,负责受理信访人的投诉。三是信访处理人,主要是指负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凡信访中设及到的有关事项依法应由或者已由其处理过的,该机关都必须负责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信访人和信访受理人。 律师事务所作为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在信访工作中,它可能成为信访人,确不具有信访受理人和信访处理人的主体资格。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主要源于政府信访机构的邀请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体现了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律师的信任。律师在信访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自己专业特长,协助政府领导和信访机构工作人员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我个人认为,律师在参加信访接待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有五项: 一、倾听。倾听对参加信访接待的律师来说是首要任务。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弄清其诉求的实事和理由,律师对处理问题才有发言权和建议权。同时,也可以通过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了解民情和政情,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净化自己的人生观。通过倾听领导和信访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可以加深对国家政策法规的理解,体谅政府工作的艰难。事实上,在我参加的几次信访接待活动中,有关领导对政策法规理解之透,对问题处理之当,是令人吃惊的。其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也是值得律师认真学习的。 二、疏导。疏导是各级信访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处理上访事件的重要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把盲目上访引导到有秩处理。对于上访人涉及到的民事、经济、人身债权等纠纷和予盾,律师应帮助分析过错责任,指出解决问题的途经和方法,引导他们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纠纷和予盾。对于一些上访人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事项,律师可以在现场留下自己的电话,告知当事人事后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也可以向当事人推荐就近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总之,律师通过自己的疏导工作达到化解予盾,减少上访的目的。 三、劝解。主要是针对那些问题已经得到合理解决,其诉求不合理、不合法的信访人,律师应当从政策、法规方面作一些解释和劝说工作,纠正他们的错误认证,达到息诉解纷,减少和避免信访人浪费人力、财务,浪费社会公共资源。 四、咨询。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参加信访接待,对于涉及到专门法律的实体和程序问题,接受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的咨询,当好助手和参谋,是领导和信访机构邀请律师参加信访接待活动的初衷。所以,参加信访接待的律师,必须具有法律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济丰富、政策把握准确、方法运用得当的过硬本领。切忌向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事是而非或错误的意见。 五、建议。合理和善意的建议,体现了律师对政府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也是律师对政府信任的一种回馈。律师通过信访接待,可以在两个方面提出建议意见,一是对政府工作带普遍性的偏差提出改进建议意见,二是针对个别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但无论是哪方面的建议,律师都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对有些事实和证据,应当经过核实或者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必须具有客观性、合法、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就目前而言,律师参加信访接待,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一种机制创新探索,我们必须遵循参与不违法,协助不添乱,工作不越权的原则。充分发挥自我优势,尽职尽责地为信访活动各方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律师在信访工作中才具有影响力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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