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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劳动工伤2011-03-04|人阅读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通知

2003-12-26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津劳办[2003]453

发布日期:2003-12-26

执行日期:2003-12-26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查处工作。对查证属实,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非法用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二、伤残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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